【鑑定】修訂之「鑑定安置會議處理項目及核定原則」及三項鑑定研判補充說明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教育部115年4月1日臺教學(四)字第1152801201A號令及本府115年8月25日新北府教特字第1151634626號函辦理。
二、旨揭文件為本市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之重要依據,並經新北市政府第8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第1次委員會議修訂相關內容,摘要如下:
(一)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會議處理項目及核定原則:修訂集中式特教班之安置原則/條件。
(二)新北市身心障礙學生身分研判補充說明及注意事項:
1、增列視覺障礙之視野缺損參考值。
2、增列語言障礙無相關證明文件時之研判方式、排除認知障礙之智力表現參考值、研判為學習障礙之時機,並同步修正「新北市語言障礙鑑定研判補充說明」相關內容。
3、修訂學習障礙之鑑定基準。
(三)新北市學習障礙鑑定及亞型研判補充說明,因應新修正之鑑定基準增修重點如下:
1、調整本市學習障礙亞型。
2、於各亞型之「教學重點/原則」新增「一般教育所提供之有效介入」之具體參考內容。
3、定義寫字及書寫表達之內涵,並新增對書寫表達之研判重點。
